上岗前和在岗期间,劳动者有权得到职业卫生培训。通过培训,劳动者掌握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在工作中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更好地保护自身安全。
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有权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用人单位应定期检测并公布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用人单位应提供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告知劳动者本人。
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有权拒绝在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下从事职业危害作业。
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的冒险作业。
用人单位若与劳动者设立劳动合同时,没有将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等告知劳动者,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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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职业卫生科
编辑: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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